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10月12日讯】刘某与李某婚内生育一女刘某佳,双方于2016年离婚,协议约定,女儿刘某佳(6岁)由父亲刘某抚养,其母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万元。离婚后,刘某重新组建家庭,将女儿送至杨某、蔡某夫妇抚养。杨某、蔡某夫妇将刘某佳的户籍登记在其家庭户口上,并更名为“杨某琳”。李某知晓后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变更女儿刘某佳的抚养权,改由李某抚养,刘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:变更刘某佳(现名杨某琳)的抚养权,由其母李某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,刘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。
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,对其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,夫妻离婚后,直接抚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未成年子女送给他人抚养,使其脱离监护人,侵害了未成年子女和其他监护人的合法权益。即将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对送养有明确的规定,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,应当双方共同送养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。
责编:李丹霞 何璐(实习)唐昭义(实习)
来源:永兴县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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